(2015)阜执字第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开所、殷日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开所,殷日珍,崔炳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779号被执行人崔开所,快递员。被执行人殷日珍,无业。被执行人崔炳根,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二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开所银行存款200000元、殷日珍银行存款20000元、崔炳根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