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付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初字第00016号起诉人付海,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2015年6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付海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起诉人王海、石家庄中信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陈志强、周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支付起诉人车辆维修费33000元;存车、拖车费1500元;六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性质为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高邑县,被起诉人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外都不在桥西行政区划范围内。被起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住所地虽在桥西区,但其非本纠纷的侵权人,不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原告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付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