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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郑润明与滕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润明,滕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郑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299。被告:滕飞,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公民身份号码×××0033。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润明诉被告滕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润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润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