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郑润明与滕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润明,滕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郑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299。被告:滕飞,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公民身份号码×××0033。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润明诉被告滕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润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润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