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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程浩与杭州地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杭州地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程浩。被告:杭州地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浩诉被告杭州地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浩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浩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