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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红马诉郭晨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马,郭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06号原告杨红马,又名杨红明,男,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闫军,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晨阳,男,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马诉被告郭晨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原告杨红马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红马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