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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卓某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