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一)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祖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1313号原告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西环路15号“福馨苑”16-1-22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江涛,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祥。原告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祖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祖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祖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新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汝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熊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