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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刚琴与康邦贵、肖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琴,康邦贵,肖敏,韩文,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黄刚琴。被告康邦贵。被告肖敏。系被告康邦贵妻子。被告韩文。被告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琴诉被告康邦贵、肖敏、韩文、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刚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康邦贵、肖敏、韩文、何林价值53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康邦贵、肖敏、韩文、何林价值536000元的财产或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潘臣贵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