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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诺客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诺客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敏。被申请人杭州诺客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现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诺客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杭拱商初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排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厉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