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960号原告陕西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新灞路西岸国际花园北苑第*幢*单元**层*****号。注册号610100100220852。法定代表人闫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其与被告就双方合作事宜形成《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自2014年1月起履行合作事宜,由其向全国经销商提供经营权及货物,经销商二次销售,由被告独立协助各经销商开展销售工作,其向被告支付报酬。2014年7月3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其货款208004.1元,并计划3个月内结清,但被告仅支付6万元货款。余款其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004.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被告徐斌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1月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制定营销方案及指导价,并提供家庭副食产品等货物,由被告开拓市场,从原告处购买家庭副食产品并对外销售,自主经营,被告收到货款后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自2014年5月1日起终止合作关系。2014年7月3日双方签订《陕西诺华生物(自然源)市场结算单》确认个人往来借款16950元,应收市场货款191054.1元,合计208004.1元,被告在该结算单上写明“以上货款属实,由我承担,费用已确认,计划三月内分批结清”字样并签字。审理中,原告称结算单签订后,被告又于2014年7月支付6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合作备忘录、陕西诺华生物(自然源)市场结算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买卖关系属实,根据原告提供的《陕西诺华生物(自然源)市场结算单》显示,被告对截止2014年7月3日下欠原告的款项208004.1元进行了确认,现原告承认在此之后被告又支付6万元,应予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诺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48004.1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