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柴艳萍与被告李光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柴某某。原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柴某某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