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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铎与被上诉人吴继银、原审被告湖北高新智控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铎,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继银,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湖北高新智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铎,执行董事。上诉人李铎因与被上诉人吴继银、原审被告湖北高新智控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