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郑明立与于立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立,于立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69-1号申请人郑明立。被申请人于立明。系冀A×××××小型轿车车主及司机。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于立明的冀A×××××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立明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