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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蔡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彭某,男。委托代理人秦某,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