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蔡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彭某,男。委托代理人秦某,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