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西林县文化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刘兴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小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林县文化和体育局。法定代表人黄学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西林县文化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一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季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