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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彭光斌与赵中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斌,赵中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11号原告彭光斌,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赵中伦,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斌诉被告赵中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光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光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光斌承担。审 判 长  霍袁平人民陪审员  钟 伟人民陪审员  雷雪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