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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知信与徐守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知信,徐守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胡知信,男。被执行人徐守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守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9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守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 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