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强诉吕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乌鲁木齐创园美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摄影师,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被执行人:吕祥,男,汉族,新疆古摄影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小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吕祥的存款、收入7150元(其中本金7100元;执行费50元);二、执行人吕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裴郁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