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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强诉吕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乌鲁木齐创园美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摄影师,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被执行人:吕祥,男,汉族,新疆古摄影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小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吕祥的存款、收入7150元(其中本金7100元;执行费50元);二、执行人吕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裴郁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