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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卫春、陈小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肖卫春,陈小娟,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卫春。被执行人陈小娟。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山兰察布市丰镇市重化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峰。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卫春、陈小娟、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肖卫春、陈小娟、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卫春、陈小娟、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利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被执行人肖卫春、陈小娟、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群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