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正友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正友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8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正友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昆仑山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鲁正友,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顺泰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董事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