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晓兰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艳勤,崔艳艳,徐晓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艳勤,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艳艳,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女。代理人张刚,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晓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抓获,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朋刚,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兰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艳勤、崔艳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艳勤、崔艳艳及其代理人张刚,被告人徐晓兰及其辩护人高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晓兰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因道路纠纷经常发生争执,2014年12月25日两家又发生了争吵。徐晓兰回家后越想越生气,于是准备好砖头、菜刀在背篓内背上,到被害人必经的塄干梁上去等,伺机报复。当日16时许,当被害人陈某某到“传神”的村民崔某亥家去帮忙途经塄干梁时,徐晓兰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将陈某某砸倒在地,然后从背篓里取出菜刀冲到陈某某跟前,先在陈某某的手腕上砍了一刀,接着又在颈部、头部乱砍,致使陈某某当场死亡。接着徐晓兰又跑到陈某某家准备杀陈某某的丈夫崔某甲,崔某甲逃往卧室锁上房门,被告人又拿木棒从窗户向室内击打崔某甲未果,崔某甲用电话报警,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派员出警将徐晓兰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晓兰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晓兰死刑立即执行;判令其赔偿陈某某丧葬费21721.5元,死亡赔偿金379300元,被扶养人崔某甲生活费84124.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赔偿685145.82元。代理人的意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一致。被告人徐晓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杀崔某甲是为了吓唬崔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因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有当庭自愿认罪情节;被害人阻止被告人过路的行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现场勘查笔录上见证人崔水荣、李某已,菜刀提取笔录上见证人崔水荣的签名,与崔水荣、李某已证明其去收重建款不在现场的证言,时间上存在矛盾,属程序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死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晓兰与被害人陈某某(殁年51岁)家因相互不让走自家门前的道路,经常发生争执。2014年12月25日两家因过路问题又发生了争吵,徐晓兰回家后越想越生气,于是带上老鼠药,准备好砖头、菜刀在背篓内背上,到陈某某必经的塄干梁上去等,伺机报复。当日16时许,当陈某某到“传神”的村民崔某亥家去帮忙途经塄干梁时,徐晓兰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将陈某某砸倒在地,然后从背篓里取出菜刀,先在陈某某的手腕上砍了一刀,接着又在颈部、头部乱砍。而后,徐晓兰到崔才儿家窑洞门前喝了老鼠药后,又回到现场,其不听村民劝解,又向陈某某砍了两刀,致陈某某当场死亡。接着徐晓兰又跑到陈某某家准备杀陈某某的丈夫崔某甲(下肢二级残疾),崔某甲逃往卧室锁上房门,徐晓兰又拿木棒从窗户向室内击打崔某甲未果,崔某甲用电话报警后,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出警将徐晓兰当场抓获。徐晓兰喝了老鼠药后并无不良反映,公安机关对徐晓兰进行了洗胃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徐晓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有陈某某的丧葬费21721.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册、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4年12月25日16时许,陇南市武都区三河派出所民警接到崔某甲报案,出警后,在崔某甲家院内将杀害了陈某某又正在追杀崔某甲的徐晓兰抓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晓兰出生于1963年6月17日,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陇南市武都区三河中心卫生院出诊记录及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5日下午4点半,经该院医生王永红确诊,陈某某已死亡,后该院对自称服用老鼠药的徐晓兰进行了洗胃。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日勘查了现场,提取了涉案物证。徐晓兰归案后指认了现场。第一现场(杀害陈某某现场)位于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寺山村下崔家社村中道路上,该处路段东邻下崔家社林地,南邻崔继林家住宅,路上有一仰卧女性尸体。勘查中,在现场提取了两个半块点状滴落血迹砖头(编号为2号,7号),地面点状滴落血迹三份(编号为3号,4号,5号),另提取了两个半块砖头,一个背篓。第二现场(追杀崔某甲现场)位于陇南市武都区郭河乡寺山村下崔家社村崔某甲家中。院内发现一长182cm,直径3.5cm木棒(已提取),东侧卧室南侧门框瓷砖上有一涂摸血迹(已提取),卧室窗户有铁制防护栏,玻璃破碎脱落,面积120×126cm。房屋内有一长151cm,直径3.5cm的木棒(已提取)。勘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固定。经徐晓兰当庭辨认现场照片,承认是其杀害陈某某和追杀崔某甲的现场。5、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崔某甲家从徐晓兰手中提取了带血的菜刀一把;在看守所提取了徐晓兰运动鞋一双,上衣一件,牛仔裤一条;在刑警队提取了崔某已棉衣一件,裤子一条;在案发村庄崔红德(崔才儿之子)家窑洞里提取“溴敌隆”杀鼠剂药袋三个;提取了徐晓兰血样及其左、右手上的血迹各一份;提取了崔某已血样一份。经混合辨认徐晓兰辨认出提取的菜刀是其作案工具。经当庭对现场勘查中提取的物证及提取的鞋、衣、裤、血迹、杀鼠剂照片辨认,徐晓兰确认提取物证属实,并指出现场照片上的砖头就是其砸了陈某某的砖头,其在公安机关辨认过杀鼠剂,卷内照片中的暖壶和塑料杯子是其从家中所拿。6、物证菜刀一把、木棒二根,经当庭辨认徐晓兰辨认出菜刀是其杀陈某某的工具,木棒是追打崔某甲的工具。7、(武)公刑鉴字(2014)06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依法对被害人陈某某尸体检验见:死者枕顶部有一挫裂口;左后枕部有一挫裂创;后枕部有两处创口;右枕部有一处创口,左耳轮下缘及左耳垂有皮肤缺损;左额面部、左面颊部各有一处创口;右颈部平甲状软骨有一哆开创口,该创口下有皮肤划伤;右颞枕部经右耳廓至右面颊有一哆开创口;右额面部有一哆开创口;右下额骨骨折;右顶部有一创口;右项部有两处创口;左手腕前侧有一哆开创口;左手腕背侧有一创口;左手小鱼际处有一创口;右前臂中段外侧有一创口;右手腕背侧有一哆开创口,第一掌骨近端骨折,舟状骨及月骨骨折。解剖颅骨见:头皮完整,左额顶部有皮下淤血,右颞骨有一骨折线;右颞顶部有一凹陷性骨折;左枕骨至右枕骨有一横行骨折线与右枕骨斜行骨折线相交;右颞顶叶蛛网膜下腔薄层出血。解剖颈部及腹腔见:颈总静脉及颈总动脉完全断裂;甲状腺破裂,甲状软骨斜行骨折,寰椎骨折。根据死者头面部双手腕部创口分析为,该组伤致伤物系有锐利刃口的锐器;根据枕顶部、左右枕部挫裂创分析,该组伤致伤物系易挥动钝器。结论为:陈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中提取了陈某某血样一份。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与提取的作案工具砖头、菜刀与徐晓兰供述完全吻合,印证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8、陇南市(陇)公(刑)鉴(DNA)字(2015)34号鉴定书证实,经对现场提取的2号、7号点状滴落血迹砖头,4号地面点状滴落血迹,崔某甲家门框瓷砖可疑血迹,提取菜刀可疑血迹,徐晓兰左、右手擦拭物、左、右脚鞋擦拭物,徐晓兰外衣、裤子及血样,崔某已衣服、裤子及血样,陈某某血样送检。结论为:送检的“现场提取的2号、7号砖头,徐晓兰左、右脚鞋擦拭物,崔某甲家门框瓷砖可疑血迹,现场提取的4号血迹,菜刀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中均检出DNA基因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某某,支持为陈某某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崔某已衣服一件”中检出DNA基因型,支持为崔某已所留。送检的“徐晓兰左、右手擦拭物,徐晓兰外衣(剪取)、裤子(剪取)”中检出混合DNA基因型,符合陈某某与徐晓兰混合产生的结果。9、证人郭菜英(被害人嫂子)证明,2014年12月25日下午3点多,我从地里往回走,在我家房上面塄干梁看见徐晓兰端着一次性杯子在喝水,旁边放着一个暖壶和一个背篼。后我在家听见崔某甲在吆喝:“快点,我婆娘被人打死了,下崔家人快点”。我就赶紧去了我家房顶上,看见徐晓兰挥舞着带血的菜刀,好像在剁人,剁谁呢我没看见,我就喊着叫人,当时我还往坎上看了一下,上面没有一个人。我吆喝了几声后,我们村的人就陆续走到了徐晓兰剁人的地方。我从房上下来也到了事发地,看见陈某某坐在路上,浑身全是血。村上人劝着拉架着呢,我都拉着劝来。徐晓兰又过去在陈某某脖子上砍了几刀,我就吓的回到我家房顶上去看,看见徐晓兰去到崔某甲家了。之后警察就来了。另证明,两家20年前发生过打架,最近吵架是因为两家互相不让过自家门前的路引起的。证人崔某甲(被害人丈夫)证明,今天(案发当日)12点左右,村上书记崔水荣和主任李某已来我们家调解我家与崔某已家“走路”的事情,我说,只要崔某已让我走他们门前的路,我就让他走我们这边的路。崔书记说去给崔某已说,就走了。两个小时后,崔某已和徐晓兰从我们家大门过来要去我们家屋后的地里去掰(收)玉米。我就问,书记和主任和你商量的怎样了?崔某已说:“这条路你不让走,我们那边的路,你飞也飞不过去”,就原路返回了。过了几分钟崔某已儿子崔某丙来骂,被崔某已和徐晓兰拦回去了。过了一小时后,因为村上要“传神”,我老婆就去帮忙洗菜。我就在门口看着,看见徐晓兰在路上拿着菜刀在我老婆身上砍。砍了一会后,徐晓兰就拿着菜刀朝我走来说:“残疾人,我杀你来了”。我就用拐棍打她,她近不了我的身,就去找木棒。我就赶紧逃回屋里把门锁上,徐晓兰把门撞不开,就用木棒把窗户弄烂了,用木棒从窗户里戳我。因为我打电话报了案,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当庭证明,徐晓兰追杀我的时候,周围没有一个人。证人崔某已(被告人丈夫)证明,我妻子徐晓兰与陈某某二十年前发生过打架,陈某某把徐晓兰三颗门牙打掉了,为此徐晓兰一直怀恨在心。因徐晓兰不让陈某某走我们门前几家自己修的路,陈某某也不让我们从她家房旁边经过,两人时常吵架。今天我想去掰玉米,就让村干部先去调解,村干部回来说,那边的地你们不种行不行,我怕惹事,但徐晓兰不同意。之后我们去掰玉米,崔某甲不让走,我们就回来了。我把徐晓兰劝了几句就抱着孙子去崔某亥家看“传神”了。在崔某亥家我见儿子崔某丙和崔某丁、崔某戊三人在打麻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我听到有人说下面打架,是谁说的记不清了。我就跟着群众往下跑,在崔某辛路边的高坎上看见陈某某已被我妻子砍倒在地上,徐晓兰手里拿着菜刀在那里站着,我就气得回家了。半个小时后,我出去看见徐晓兰已被民警戴上了手铐。证人崔某丙(被告人儿子)证明,2014年12月25日12点多,我去崔某亥家与崔某丁、崔某戊三人打麻将。后来听见我父母与陈某某吵架就和崔某戊去看,之后就劝父母回家了。大约下午三点多我和崔某戊又回到崔某亥家与崔某丁、崔某戊打麻将,打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父亲崔某已带着我大女儿也来看我们打麻将。后我父亲说,我母亲徐晓兰和陈某某在打架,我们就跑到发生事情的坎边往下看,发现陈某某满脸是血,母亲徐晓兰站在陈某某三四米的地方,郭菜英和一个戴白帽子的人在撕扯我母亲。我怕我妈被他们打就从坎上往下跑,跑到距我妈四五米的地方,我发现郭菜英和戴帽子的人没有打我妈,好像在拉。我怕牵连进去说不清,就返回坎上了。我发现父亲崔某已往回家的方向走,就追上去说报警。我爸说:“岁儿子(崔某甲)已经报警了,让我不要管”,我爸就回家了。我就在一棵树跟前站着,后来警察就抓走了我父母。另证明,20年前我母亲被陈某某打掉了三颗门牙,我母亲就记下气了,关系一直不好,后来因为过路的事情又发生了吵架,直到案发当日还在闹。证人崔某丁(又名崔杰,该村村民)证明,昨天吃完中午饭估计是两点半以后,我和崔某丙、崔某戊在崔某亥家打麻将,打了四十分钟左右,崔某丙的父亲崔某已抱着孙子也来看打麻将。大概过了十分钟,崔某亥进来说陈某某和徐晓兰在打架,我们就和崔某丙、崔某已去看。我在崔某辛家坎上看见陈某某脸上有血,徐晓兰拿着菜刀站着。证人崔某戊(该村村民)证明,昨天中午我和崔某丙、崔某丁在崔某亥家打麻将,听见吵架之后就去了陈某某家门前劝架。估计下午三点左右我和崔某丙就又去了崔某亥家,正好崔某丁在,我们三人就一起打麻将。第二次打麻将期间,李某甲和崔某亥进来过,后面崔某已带着他的小孙女也进来看我们打麻将。看了不到十分钟,崔某亥就进来说外边有人打架着呢,我们就把麻将停了跑出去看。在现场后,我发现坎上有一帮人,徐晓兰拿着一把菜刀绕着呢,双手沾满了血,郭菜英在拉劝。我下去劝了一下徐晓兰,之后郭菜英又去劝徐晓兰。崔某丙就在坎上喊不要打他妈,之后就跑到坎下面推开了郭菜英,后面我们就都离开走到坎上面去了。这时,我才发现陈某某的尸体,等我再往下看时徐晓兰已经不见了。当时崔某已没有下去,在坎边。崔某丙下去拉开郭菜英后就上去到上边坎上了。另证明,现场距崔某甲家约200多米,崔某甲家有很高的院墙,在现场的群众看不到崔某甲院子内的情况。证人崔某艮(该村村民)证明,听到打架他去拉了徐晓兰,徐晓兰提着刀乱甩,他就先走了。证人崔某辛、崔进林、崔小林(该村村民)证明了他们到现场时,陈某某已经死亡,当时徐晓兰已经不在陈某某死亡的现场。证人李某甲(“传神”家女主人)证明了下午崔某丙、崔某戊、崔某丁三人在她家打麻将。证人崔某亥(“传神”家男主人)证明了早上崔某丙、崔某戊、崔某丁三人在他家打麻将。中午饭后两点至三点之间他看见过崔某已带着孙子在他家里。证人崔某酉、崔啟荣(该村村民)证明了案发当日下午崔某已抱着孙子在崔某亥家看崔某丙等人打麻将。证人李某已(该村主任)、崔水荣(该村书记)证明,因徐晓兰和陈某某家互相不让走自家门前的路,案发当日早上崔某已请求调解,李某已与崔水荣于案发中午在收取重建款过程中进行过协调,并告知了双方协商不成就走司法程序解决。崔水荣另证明陈某某被杀的事是公安机关下午来后他才知道的。10、被告人徐晓兰供述:20年前因琐事陈某某将我的门牙打掉了三颗,从此关系就一直不好。四五年前我们七家在我家门前修了条路,今年七月陈某某故意走这条路惹事,我不让走,陈某某就骂称:“要阻挡我到她家房背后地里去的路”,前前后后也发生过争吵。我非常生气,就在三河市场买好老鼠药,想着有一天,我要将陈某某家人杀死后,喝药自杀。今天12时许,我让村干部崔水荣、李某已去解决,但陈某某不听。13时许,我和崔某已去掰包谷,但陈某某仍不让走。我们就回家了。我非常生气,我就想,我今天要把陈某某和崔某甲治死呢,于是把提前准备好的老鼠药装到衣服兜里,随时准备治死陈某某,然后服毒自杀了事。我听见我丈夫背上孙女看“传神”去了,我估计陈某某要去看“传神”,崔社贵房旁边坎下的道路是她必经之路,我想报复的时候到了。于是从厨房拿上菜刀,提上电壶,喝水杯子,在我家院子外边捡了几块砖头(都是半块的)一同放到背篼里,在崔社贵家门前又捡了一个砖头,大概有七八个砖头。就站在坎边等待陈某某出现。陈某某距我二米左右时,我便拿砖头向陈某某头部砸去,砸在了陈某某头部,她就倒地了,我又在她头背部砸了一砖头,接着拿上菜刀扑到陈某某跟前,在她手腕砍了一刀,又在她颈部、头部、身上乱砍,具体砍了多少刀记不清了,我只想把她砍死,也要将崔某甲砍死呢。我看见陈某某死了才停止,我手上沾满了陈某某的血。我想到还要砍死崔某甲呢,于是我就倒了杯开水,到崔才儿家窑洞门前用椒刺将老鼠药袋划开,就将三包老鼠药喝了。我砍陈某某时周围没有人,喝完老鼠药后,我拿上菜刀又到剁死陈某某的地方时,发现人多了。我就又在陈某某身上剁了两刀。村上有人劝我,我就说:“谁来,我将谁砍死”,我拿上菜刀走到崔某甲家时,没有人敢跟着来。到崔某甲家我对崔某甲说:“我要将你剁死呢”,崔某甲见我拿的菜刀,满手是血,就跑到屋里将门反锁了。我把门推不开,就找来椒树木棍在玻璃的窗户上戳,将玻璃戳破了,也在崔某甲身上戳了几下,崔某甲就将我的椒树棍夺去了。我又先后找来两根椒树棍都被崔某甲夺去了,崔某甲拿椒树棍在我手上也戳了几下,我在崔某甲家弄了好大一段时间。我看短棍打不着他,就想找更长的棍来打崔某甲头部,将他打倒后,门就能打开,才能将他剁死呢。我正在找长棍时,警察就来了。此时我感到你们警察来的太快了,我还在想办法将崔某甲治死呢,是你们救了崔某甲,不然他非死不可。我在崔某甲家的时候,周围没有人。我估计老鼠药是假的,我喝上一点不良反映都没有。警察知道后还将我送到三河卫生院涮了肠。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11、辨认、审讯视听光盘证明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指认现场和审讯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12、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证明了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原告资格,崔某甲系下肢二级残疾。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互相印证,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崔平林、李川玉、陈花英、徐胖儿、李甲文、李乖乖、崔明发、崔扬阳、崔继荣、李高荣、崔海利、王早娃、陈金凤、崔羊尾、陈柱明、崔金玉、崔柱新、崔明银、王小娟、成转来、崔误银等21人的证言,虽来源合法,但无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依法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证人崔某甲第一、二份证言证明崔某丙扔东西砸倒了陈某某,与第三份证言证明是崔某已扔东西砸倒了陈某某前后矛盾。其证明崔某已、崔某丙在案发现场并参与作案的内容与被告人徐晓兰的供述,证人郭菜英、崔艳红、崔利红、崔某亥、崔某酉、崔啟荣等人证明崔某已、崔某丙不在现场的证言矛盾,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兰因乡村道路过路纠纷,蓄谋报复杀害二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故意剥夺崔某甲生命的主观意图明确,态度坚决。其辩称追杀崔某甲是吓唬崔某甲的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本案因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当庭认罪的理由成立。对被害人的阻挡过路行为,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害人的行为只是案件发生的前因,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现场勘查见证人崔水荣、李某已,凶器提取见证人李某已虽然案发时不在现场,但其证言证明了二人当日在该村收重建款。崔水荣证言:“陈某某被杀的事是公安机关下午来后他才知道的”,也证明了崔水荣、李某已案发后就在该村。其二人在案发后和晚上分别在凶器提取及勘查中作为见证人签名,时间上并无矛盾,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辩护人辩称取证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对道路纠纷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心怀报复,预谋杀害二人,主观恶性极大;其用砖头砸倒陈某某后继而砍杀十余刀,后当着拉劝群众又砍杀陈某某两刀,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之后继续追杀崔某甲,杀害崔某甲的犯意坚决,虽因其自身外的原因未得逞,但足以证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未遂,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综上,本案虽具有因民间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有当庭认罪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主张的丧葬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崔某甲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徐晓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晓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徐晓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崔艳勤、崔艳艳物质损失21721.5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木棒二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世文审 判 员 王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