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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农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布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农安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农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布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慧珠被执行人农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田晓旭。本院依据易发生发力效力的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农安县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农安县人民医院至今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农安县人民医院在银行内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