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484号原告李帮君,男,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4)250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4)250号)一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伟代理审判员 孙 茜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