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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484号原告李帮君,男,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4)250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4)250号)一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伟代理审判员  孙 茜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