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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会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会行,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行,居民。委托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茂迎,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上诉人刘会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会行以双方已在庭外解决纷争,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会行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会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上诉人刘会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