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新涛申请执行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虞执字第408号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张新涛申请执行你司定金合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按照(2014)虞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