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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税明阳、税涛等与神农架林区下谷中心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明阳,税涛,方灯树,赵远菊,神农架林区下谷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税明阳,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申请执行人税涛,男,2005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申请执行人方灯树,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申请执行人赵远菊,女,1949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下谷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法定代表人谢兴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下谷中心卫生院向申请执行人税明阳、税涛、方灯树、赵远菊支付41989.78元;从2014年11月8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95元、执行费62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下谷中心卫生院的银行存款48807.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下谷中心卫生院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