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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方英娣与李伟江、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英娣,李伟江,金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方英娣,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元香,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江,农民。被告:金群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沛,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英娣诉被告李伟江、金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英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方英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