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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田保与龚自胜、李良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田保,龚自胜,李良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张田保。被执行人龚自胜。被执行人李良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龚自胜、李良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自胜、李良弟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自胜有房产,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0)象执字第2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龚自胜所有的位于桂林市雁山区拓木镇同心遇龙路南1号1-2层住宅(面积100.57㎡,产权证号:3003396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龚自胜所有的位于桂林市雁山区拓木镇同心遇龙路1号1-2层住宅(面积100.57㎡,产权证号:3003396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