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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邵忠跃与徐礼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跃,徐礼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7号原告邵忠跃。委托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礼强。原告邵忠跃诉被告徐礼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忠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礼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忠跃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拿走总价值460000元的鸡血石方章一批,并书面约定于2014年9月10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迟迟未将上述鸡血石方章归还。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60000元人民币,则上述鸡血石方章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46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3月18日先付200000元,余款于2015年4月18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鸡血石方章的总价款46万元并于2015年3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全款实际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拿到原告所有的总价值为460000元的鸡血石方章的事实。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鸡血石方章对价460000元的事实。被告徐礼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因被告徐礼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二组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在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8月30日,被告徐礼强从原告邵忠跃处拿走总价款460000元的鸡血石方章一批,并书面约定于2014年9月10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将上述鸡血石方章归还原告。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邵忠跃人民币460000元,定于2015年3月18日先付200000元,余款于2015年4月18日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礼强欠原告邵忠跃鸡血石方章款460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但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继续支付460000元鸡血石方章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邵忠跃要求被告徐礼强支付尚欠鸡血石方章款人民币4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礼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鸡血石方章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自2015年4月19日起以4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邵忠跃要求被告徐礼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礼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礼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忠跃货款人民币460000元。二、被告徐礼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忠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计算,自2015年3月1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自2015年4月19日起以4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邵忠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徐礼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徐礼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判员  郑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颖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