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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剑锋、厦门中科丽景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剑锋,厦门中科丽景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剑锋,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张丽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科丽景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松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丽,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剑锋、上诉人厦门中科丽景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4)辉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剑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文、被上诉人厦门中科丽景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4)辉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