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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世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世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徐玉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伯尧、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昌,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敦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质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锦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