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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岭1街6-3-117号的房屋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补偿李某某40000元,定于2015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款4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