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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秀荣与郸城县城关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荣,郸城县城关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罗秀荣,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1日。被执行人:郸城县城关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涛,男,院长。本院在执行罗秀荣与郸城县城关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郸城县城关镇卫生院对此判决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郸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