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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六梅、颜志平、颜锐申请执行李家莉、刘莎、刘美香、邱天容、刘杰美、刘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梅,颜志平,颜锐,李家莉,刘莎,刘美香,邱天容,刘杰美,刘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李六梅,女,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颜志平,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颜锐,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颜永富,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李家莉,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莎,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美香,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邱天容,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杰美,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自,女,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家莉、刘莎、刘美香、邱天容、刘杰美、刘自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古蔺县太平镇胜利街的房屋变更登记为李六梅、颜志平、颜锐所有。二、将上述房屋腾交申请人李六梅、颜志平、颜锐管理、使用。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