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287号申请人卫辉市康迪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海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54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542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郭新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