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斌与沈正明、邵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斌,沈正明,邵美林,邵韵春,邵韵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卢斌,居民。被执行人沈正明,居民。被执行人邵美林,居民。被执行人邵韵春,1968年4月25日,居民。被执行人邵韵连,居民。申请执行人卢斌与被执行人沈正明、邵美林、邵韵春、邵韵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正明、邵美林、邵韵春、邵韵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