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郑某,居民。被告李某,(台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