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程小林诉刘永琴、赵志华、叙永县龙凤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小林,刘永琴,赵志华,叙永县龙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65—1号原告程小林,女,生于1970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人。被告刘永琴,女,生于1954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赵志华,男,生于1954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叙永县龙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镇九江村二社新房子,工商营业执照号:510524000016699。法定代表人赵巍,该公司经理。原告程小林诉被告刘永琴、赵志华、叙永县龙凤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程小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叙永县龙凤物流有限公司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人民币170万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曾德敬所有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曾德敬和周腕潞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望江路的房屋、周建梅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周建梅所有的位于百子路的房屋、唐旭东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为程小林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叙永民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叙永县龙凤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本院认为,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曾德敬所有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曾德敬和周腕潞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望江路的房屋;三、查封周建梅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的房屋;四、查封周建梅所有的位于百子路的房屋;五、查封唐旭东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