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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华柳凤、林金鹏等与玉环县玉城街道西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柳凤,林金鹏,华林伟,方俏,华晨瑞,玉环县玉城街道西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华柳凤。原告:林金鹏。原告:华林伟。原告:方俏。原告:华晨瑞。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金鹏。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西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祖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柳凤、林金鹏、华林伟、方俏、华晨瑞与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西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柳凤、林金鹏、华林伟、方俏、华晨瑞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柳凤、林金鹏、华林伟、方俏、华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华柳凤、林金鹏、华林伟、方俏、华晨瑞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华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