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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