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