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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贺凡与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凡,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贺凡,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告唐健,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凡与被告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贺凡在起诉时已在本院确认送达文书地址,原告贺凡并亲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签收开庭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原告的开庭传票已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贺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