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某,职业不详。被告:施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戴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