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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牟广明与王忠喜、王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牟广明,男。被执行人王忠喜,男。被执行人王玉洪(又名王玉红),男。牟广明申请执行王忠喜、王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洪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洪的银行存款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