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牟广明与王忠喜、王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牟广明,男。被执行人王忠喜,男。被执行人王玉洪(又名王玉红),男。牟广明申请执行王忠喜、王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洪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洪的银行存款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