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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中法民一终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喜娥、肖仲元与被上诉人章诗云、章诗富、章素兰、章香兰继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喜娥,肖仲元,章诗云,章诗富,章素兰,章香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喜娥,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仲元,男。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瑞平,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诗云,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诗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素兰,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香兰,女。上诉人雷喜娥、肖仲元因与被上诉人章诗云、章诗富、章素兰、章香兰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16日,上诉人雷喜娥、肖仲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喜娥、肖仲元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喜娥、肖仲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雷喜娥、肖仲元负担。审判长  唐建华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倩茜校对责任人:许建中打印责任人:谢倩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