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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涵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建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涵江B8****”号燃油助力车(经鉴定,属机动车)从莆田市涵江区沿涵三路往三江口镇方向行驶,行至涵三路铁路桥附近,在超越前方被害人黄某某同向骑行的人力自行车时,恰遇自行车左转弯,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其本人及助力车倒地滑行后撞及被害人黄某某骑行的人力自行车,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前往涵江医院,为被害人预交医疗费,后在涵江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病理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5年3月6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话受理登记单、病人受理资格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证人李某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关于王某某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拨打“120”电话,积极抢救伤员,跟随救护车到涵江医院后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期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惠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钦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