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戚某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X英,方X华,戚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戚X英,女,193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X华,女,193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X华,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二被执行人监护人孙X荣,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X英与被执行人方X华、戚X华法定析产继承纠纷的(2007)威环民一重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委托威海市鑫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产。2015年4月3日,在第三轮公开拍卖中,竞买人孙美杰竞得上述房产,并将拍卖款交付我院,我院转付申请执行人81378.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威环民一重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121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