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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魏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魏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汇融大厦A座15层1单元1804、1805室。法定代表人江广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娟,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桦,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魏娟达成协议并执行完毕,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闫 科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