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建强、覃园花与李世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宋建强,农民。原告覃园花,农民。被告李世明,成人。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强、覃园花诉被告李世明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以本案是一起重大案件为由,请求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建强、覃园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