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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建强、覃园花与李世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宋建强,农民。原告覃园花,农民。被告李世明,成人。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强、覃园花诉被告李世明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以本案是一起重大案件为由,请求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建强、覃园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