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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景林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308号原告孙景林,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吴桂英,女,区长。委托代理人丰霜,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景林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景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孙景林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景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立鹏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娜书 记 员 牛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