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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晓丽与被上诉胡淑欣、齐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丽,胡淑欣,齐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丽。委托代理人:王晶,系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淑欣。委托代理人:齐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齐咏。上诉人王晓丽因与被上诉胡淑欣、齐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齐咏、胡淑欣为购房向辽宁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宇公司)交付涉案款项,中宇公司出具的收据亦明确载明该款项为房款,双方不存在借贷意思表示,一审依据欠据即将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释明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不当,一审法院应在查清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王晓丽收款行为及其出具欠据行为属何种性质的基础上,正确判决中宇公司及王晓丽应承担的责任。另,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已还款数额亦应重新调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59元,退回王晓丽。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曾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